通知公告
关于征集《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
 
 
各位同学:
为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广医大发〔201715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拟对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第五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研究生学院、监察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校产管理处、团委负责人,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教师代表1名,学校研究生会、学生会的主席各1名组成”,改为“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监察室、教务处、财务处、后勤校产管理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2. 第八条:学生各类申诉申请期限,由“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为“应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第十一条对于已受理的申诉,补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现向各位同学征集意见。如有异议,请于20171229日下班前联系学生处唐老师,电话:020-37103489
 
附件: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征集意见稿)
 
 
学生工作处   
20171225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广医大发2017151号),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广州医科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根据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监察室、教务处、财务处、后勤校产管理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申诉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逾期不受理;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形的可不受此限。
第九条  学生以提交申诉书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所在学院、年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决定事由;
(三)申诉要求;
(四)申诉事实与理由;
(五)申诉日期。
申诉书应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并附原处理决定及有关证据。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除申诉人撤回或终止申诉等情形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超过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有超过2/3出席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六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结论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  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直系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开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广医大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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