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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广医大学【2014】5号)
发布时间:2014-04-17  浏览:

广州医科大学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下简称“中心”)专兼职咨询师的管理,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为学生成长发展提供服务和帮助,特制订本办法。

一、心理咨询人员

1.中心本着优化专业背景结构,整合多方力量的原则建设专兼职心理咨询师队伍,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个体咨询和团体咨询工作。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咨询师包括专职咨询师、校内兼职咨询师、校外兼职咨询师。

2.学生工作处可以聘请本校心理学教师、在读心理学专业研究生和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师。

二、岗位职责及要求

1.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2.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助精神。

3.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4.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作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做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作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病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5.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6.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

7.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介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8.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9.心理咨询师应该在专业指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咨询理论和技能,不断提高为来访者提供专业有效服务的水平,心理咨询师应当注意做好自我保护,有责任维持自身良好的身心状态,保证所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质量。

10.遵守心理咨询中心保密原则、职业道德和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11.根据需要接受个案,按时完成咨询并做好记录,遇到特别个案须及时汇报。

12.未经允许,本中心的心理咨询师不能以中心咨询师的名义和身份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兼职心理咨询师的聘用及管理

1.申请人须获得三级或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

2.兼职心理咨询师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择优聘用(申请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咨询师资格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3.兼职心理咨询师实行一年一聘,聘期结束由学生工作处考核当年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对考核优秀者予以适当奖励;

4.工作期间出现违反咨询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情况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聘任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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